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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与条约

2024-08-15

一、 总则

1.1 适用性:除非另有明确约定,瑆创(“供应商”)向客户(“客户”)交付货物和服务时,应遵循本条款和条件。客户的条款和条件如与本条款和条件不一致,仅在供应商以书面形式明确批准的情况下适用。

1.2 合并:本通用条款构成双方书面协议(“合同”)的一部分,包括书面同意的修改和补充。

1.3 冲突解决:若本通用条款与合同的其他部分发生冲突,以本通用条款为准。

 

二、报价时效

2.1对于瑆创的报价,除非瑆创作出了不同规定或提前撤销该报价,其报价有效期为30天内有效。

 

三、合同的订立

3.1 瑆创的报价仅为估价,不产生法律后果。任何来源于商品目录、网站、资料夹、宣传刊物和类似文 件中的陈述或图片不构成任何权利。口头陈述经瑆创书面确认方有约束力。

3.2 若客户有意订购瑆创的货物、软件或服务,其应向瑆创提交订单。该订单应被视为客户与瑆创订立合同的要约,直至瑆创按照第2.3款规定给与承诺后方具有约束力。

3.3 如果瑆创自行决定接受客户的订单,则应向客户出具订单确认。合同于瑆创出具订单确认或瑆创实际履行时缔结。口头或书面声明仅于订单确认中明确确认后方有约束力。

3.4 对合同作出的修订或增补需经瑆创书面同意。以电子形式提交的订单、订单确认及其修订及其他书面确认同样有效。

 

四、价格

4.1 所有报价均为净价,不包括增值税,客户应根据适用法律规定的金额另行支付增值税。

4.2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所有报价均为瑆创的工厂交货价格,并使用这些条款和条件。客户应承担所有额外的运费、超出标准包装的包装费用、公共费用(包括预扣税)和关税。

 

五、付款

5.1 除非特定合同另有约定,否则客户应提前预付全额货款。客户应通过银行转账向瑆创的特定银行账户付款,且瑆创无需承担相关的手续费。

5.2 客户不得扣留或保留付款或其他义务或冲抵其欠付瑆创的任何款项。

 

六、交货

6.1 任何约定的贸易术语应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进行解释。

6.2 交货期只有在书面明确约定时才具有约束力。交货期应从瑆创确认订单之日起算,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早于与订单相关的所有细节结算完成,包括提供任何所需的官方证书。若因瑆创的责任,货物未能按时发运,交货期仍被视为按时满足。

6.3 对于在订单确认中未明确规定为固定的交货期和日期,客户可在该交货期或日期到期两周后设置一个合理的宽限期进行交货。瑆创只有在该宽限期到期后才被视为违约。

6.4 瑆创保留使用其自有运输组织进行交货的权利。

6.5 瑆创因不可预见的情况或超出双方控制的情况而无法满足约定交货时间的,不视为违反合同,亦无需就未履行或迟延履行其任何义务承担任何责任, 且交货时间应相应延展,该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 灾、洪水、地震、风暴或其他自然灾害、战争、战 争威胁或准备、武装冲突、实施制裁、禁运、外交 关系中断或类似行动;恐怖袭击、内战、民间骚乱 或暴动;核、化学或生物污染或音爆;劳资纠纷; 自愿或强制遵守任何法律;意外损坏;海上损失; 恶劣的天气条件;原料短缺;失去主要瑆创;公用事业服务中断或失效、包括但不限于电力、燃气 或水、运输或清关延误、运输途中的损坏,无论该情况是否影响到瑆创或其任何分包商。

 

七、装运和风险转移

7.1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装运应始终由客户承担风险。风险在货物移交给执行装运的人时转移给客户。

7.2 如果因客户原因导致装运延迟,瑆创通知客户准备装运时,意外损坏、丢失和毁坏的风险转移给客户。

7.3 如果客户拒绝接收货物,瑆创有权要求退还与此相关的任何费用,并且意外损坏、丢失和毁坏的风险转移给客户。

 

八、所有权保留

8.1 交付的货物在所有应收款项全额支付之前,完全属于瑆创的财产(保留所有权的货物。

 

九、软件权利

9.1 软件程序将完全属于瑆创的财产。未经瑆创事先书面同意,任何程序、文档或后续升级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也不得复制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即使是为了客户的内部需求,除了为安全目的的一份备份。

9.2 客户被授予非独占的、不可转让的使用软件的权利,包括任何相关文档和更新,仅用于操作该软件所针对的产品。对于根据客户要求创建和交付的程序和文档,瑆创应向客户授予单一终端用户许可证,用于非独占、不可转让的利用。

 

十、 知识产权

10.1 该等条款未向客户授予或赋予任何与瑆创现有或未来知识产权相关的权利(包括世界任何地方存在于其货物之中或与货物相关的著作权、数据库权利、 布局设计权、设计权、商标、专利、域名和任何其 他类似性质的知识产权,无论是否注册。

10.2 客户应赔偿并确保瑆创免受因侵犯客户所提供任 何设计数据、设计图纸、模型或其他规格的工业产 权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主张、损害或损失。

 

十一、 保修

11.1 声称有缺陷的货物应以原包装或等效包装退回瑆创进行检查。如果保修索赔有效且在保修期内,瑆创应修复缺陷。

11.2 客户有权根据其法定权利解除合同或减少合同价格,但除非客户已给予瑆创两次合理的期限以修复缺陷且瑆创未能遵守,客户无权解除合同或减少合同价格。客户应对因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的货物损毁或丢失以及未能从货物中获益负责。

11.3 除非在订单确认中明确约定了变动的限度,否则在贸易中习惯的变动应是可接受的。

11.4 如果未遵守操作说明、对交付的货物或服务进行了更改、更换了零部件,任何保修都将失效,除非客户能证明所涉及的缺陷是由其他原因引起的。

11.5 缺陷索赔的时效期限为12个月。

 

十二、 出口管制法规

12.1 客户确认并同意,瑆创的任何交货均受所有适用出口管制法规约束,且客户有义务遵守所有适用出口管制法规。

12.2 客户不得违反适用出口管制法规转售、(再)出口或通过其他方式转移瑆创的任何货物,其有义务并应赔偿和确保瑆创免受任何因违反本条规定而引发的索赔。